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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发出通知要求加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工作
时间:2003-3-15 8:29:59
  建设部日前发出《关于加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认真做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通知》要求,目前尚未编制完成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省、自治区,必须在6月30日前完成。9月30日以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未经批准的省、自治区,不得进行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修编,不得新上各类开发区、大学城、科技园区和度假园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已经批准或编制工作已完成的省、自治区要抓紧开展跨市(县)城镇密集地区的城镇发展和布局规划,划定需严格保护的区域和控制开发的区域及控制指标,落实和深化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各项内容。要加强城镇体系规划实施的有关法规和政策制定,推进依法行政。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复的省、自治区要抓紧制定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办法,明确实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目标和责任,明确规划实施管理的具体内容和标准,规范管理程序。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分级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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