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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购房四年诉讼八次开庭 业主遭遇“权力太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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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购房四年诉讼八次开庭 业主遭遇“权力太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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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3-9-18 9: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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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山西省左云县到内蒙古集宁市投资办厂的霍生钱怎么也想不到,自己通过典当门市部花6万元购买的边福胜位于集宁市怀远南路粮油市场一段一号楼中单元五层南户一套面积102.30平米的住宅楼,竟然在办理了产权过户、交易公正等一系列法律手续后一周左右,当再去新买的楼房看房时,发现自家的防盗门怎么也打不开了,正在纳闷的时候,屋里出来一位60多岁的老人,经过交谈,得知老人叫谢有,据他讲,此房是房屋开发商李斌卖给他的,但却拿不出合法的产权手续。于是霍生钱一纸诉状将谢有告上集宁市人民法院。 2000年4月20日,集宁市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霍生钱信心百倍地将集宁市房产管理局于2000年2月23日发给他的14318号《房屋所有权证》出示时,谢有却向法庭出示了一份集宁市房管局2000年4月13日以集房【2000】字第13号作出的《关于撤销霍生钱〈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该通知以边福胜购买李斌房屋时“申报不实,产权来源不清”为由决定撤销霍生钱就该房屋取得的集房权证【2000】字第14318号《房屋所有权证》。而据霍生钱向记者陈述:在开庭之前,他对集宁市房产管理局撤销其14318号产权证之事一无所知。他从未接到过任何通知,也未收到房管局作出的《决定》,而本应送达当事人的文件或函件(此事实在法院的判决书中得到了证实),此案的另一方当事人谢有当庭出示了这份“通知”,这一现象,很使人玩味。 二、这里面还有一个问题是,假定谢有是房屋所有权人,为什么在法庭上他拿不出房屋所有权证,既然不是房屋所有权人,他为什么又能提出申请,主张只有房屋所有权人才能主张的物权申请,撤销14318号房屋所有权证呢? 那么,事实真的像集宁市房管局说的那样,该房屋属于申报不实、产权不清吗? 记者找到了与霍生钱交易的边福胜。他说:“我和李斌买房时双方有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买房时我到过产权地,当时防盗门锁、钥匙一致,屋内无人居住,房屋没有争议,同时,在我与李斌交易时,房产部门还派人现场勘验并丈量了房屋面积。之后我领到了14318号《房屋所有权证》,房产局说我与李斌交易时,“申报不实“,具体指哪些?我们欺骗了还是隐瞒了什么?至于说产权来源不清,更是无稽之谈,产权不清,表现在什么地方? 据记者调查了解:1999年12月,边福胜和房屋开发商李斌双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边福胜购买李斌位于集宁市怀远南路粮油市场一段一号楼中单元五层南户住宅楼一套,双方协商成交价格为5万元人民币。李斌向边福胜提交申领房屋所有权证的有关手续,并经房产交易所过户,边福胜申领了集房权证【2000】字第14318号《房屋所有权证》,在此证申领过程中,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在法院的多次庭审中,得到了证实),而且房产部门也派人丈量了房屋,产权清楚无争议。边福胜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后即于2000年元月7日将上述房屋典当与内蒙古乌盟电力商贸公司委托典当门市部,典当价为3万元。典当门市部负责人尚根和说,他们也对该房屋进行了勘查,证实屋中无人居住,也未进行任何装修,之后双方签订了典当协议书,典当成立。 2000年2月23日,边福胜与霍生钱签订了《房屋所有权转移具结书》,边福胜将上述典当房屋出售给霍生钱,并经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同时向集宁市房产管理局提交了有关手续后,集宁市房产管理局将边福胜的集房权证【2000】字第14318号《房屋所有权证》以同一字号变更为产权人霍生钱的《房屋所有权证》。 三、采访中,该房屋原始产权人李斌向记者讲述了他与谢有所签协议的经过,并出示了协议文本;1997年,李斌与另一开发商徐金海俩人合作开发集丰桥粮油市场这块地,当时由于周转资金出现问题,遂通过谢有向集宁市赛汉塔拉乡信用社贷款2万元,协议年底归还,可是由于种种原因,此款到期未还上,谢有就此与李斌签订了一份还款买房协议: 甲方:李斌,乙方:谢有,经双方商定,乙方购买甲方集宁市怀远南路粮油市场一段一号楼中单元5层南户,面积约101.2平方米,合款暂为5万元(款项初步用赛汉塔拉信用社贷款及本人给乙方所打欠条来抵,具体金额有待双方结算长退短补,乙方所持甲方4000元欠条只是大约结算数,不为精确),最后在12月10日交工办理房产手续。1998年11月24日。 李斌说,从这个协议可以看出,1998年11月24日我与谢有签订的买房协议是有条件的,谢有到今天为止,也没有履行还款协议条件,故协议不能成立,买卖关系并未形成。我将该套房屋出售给边福胜是真实的,而谢有占有房屋未经我本人同意,是擅自占有,是属欺诈行为。 李斌的这番话,记者在集宁市赛汉塔拉乡信用社采访时得到了证实。该信用社负责人付国英出示了当时李丙(协议原件中使用名记者注)与信用社的贷款契约,借款数额2万元,用途是周转金,约定还款日期是1997年11月28日,据付国英讲,此贷款到现在也未归还。 到此为止,通过记者多方走访与调查,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个并不十分复杂的案件,为什么会弄得历经4年诉讼,八次开庭审理呢?原因大抵如霍生钱所讲,有某些权力在里边起作用。一、集宁市人民法院两次行政判决(【2000】集行初字第2号、【2001】集行初字第27号):“撤销被告集宁市房产管理局作出的‘关于撤销霍生钱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的具体行政行为。二、被告集宁市房产管理局在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恢复原告(霍生钱记者注)14318号《房屋所有权证》的效力?和乌盟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30日下达的【2002】乌行终字第14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以及2003年4月2日下达的【2003】乌中法民终字第59号民事判决:“谢有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霍生钱腾出其现占有的位于集宁市怀远南路粮油市场一号楼中单元五层南户的住宅楼?的判决为什么至今迟迟得不到执行呢? 带着这些问题,记者在集宁市房产管理局局长袁蕴海办公室提出采访要求,袁当时请办公室主任安排,找一位分管副局长接待,正当记者等待采访时,办公室主任告诉记者下午再来,分管领导正在开会。于是记者下午再去,却被告知领导出去开会了,什么时候回来,不知道。主要经手霍生钱《房屋产权所有证》的工作人员也因病告假,不能接受采访。 正当霍生钱满怀希望地等待执行时,传来消息说,乌盟中院于2003年6月22日又下达了【2003】乌行监字第1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乌行终字第14号行政终审判决暂缓执行。 霍生钱案件在此似乎又从终点回到了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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