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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卖旧房所交所得税 一年内购新房可全退还
时间:2003-9-18 9:19:45
  9月3日,成都读者刘女士电话咨询,她在8年前购有一套60平方米的住房,最近想将旧房卖了再新购一套商品房,她听说卖房所得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想了解其具体的征收规定是怎样的。
    据四川省地税局所得税处的有关负责同志介绍,个人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
    2000年,为鼓励群众购买新房,四川省地税局根据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一年内按市场价格重新购买新住房的纳税人实行全部或部分免除其所得税的优惠。
    其具体优惠方式为: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可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部分纳税保证金,余额再作为个人所得税入库。
    退还保证金的具体办理办法是:个人在申请退还保证金时,应向出售房屋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由卖房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后,方可办理纳税保证金退还手续。跨行政区域售、购住房且符合退还条件的,应向纳税保证金缴纳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
    四川省地税局同志特别提醒,目前,税务机关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收入,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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