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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出台省级城市维护费使用管理办法
时间:2004-6-30
    为加强省级城市维护费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分配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安徽省财政厅、建设厅于近日制定并实施《安徽省省级城市维护费使用管理办法》。 
  《办法》指出,为改善安徽省城市基础设施及乡、镇供水设施,提高乡镇供水普及率,省财政设立省级城市维护费专项资金,包括城市维护经费和小城镇供水及农村改水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对象:一、城市维护经费使用范围:省、市、县(含县级市、区)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风景区规划、专业规划的编制;市、县环卫、市政、园林、消防设备购置及维护等;国家、省级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维护;国家、省、市级城市建设政策、软科学课题、应用技术、新产品开发及推广应用的科研经费;用于城市维护的其他项目。二、小城镇供水及农村改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无供水设施或设施不齐全的镇、村。 
  《办法》要求,市、省直管县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市、县基础设施状况,将申请补助的基础设施及镇、村供水设施建设项目有关材料,于每年4月30日前联合报送省建设厅、财政厅。省建设厅、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确定当年省级城市维护费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及额度,并于当年6月30日前联合发文下达。各级财政和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严禁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来源:中国建设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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